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31202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转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各市(区)交通、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新业态多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协同联动,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数字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探索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的法规政策措施。
二、切实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
各市(区)交通、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督促、指导网约车聚合平台和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网约车聚合平台对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均应办理相应许可。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各市(区)有关部门要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各市(区)交通、电信、公安、网信等部门要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及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三、切实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各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动态监测和风险研判,
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运营安全管理,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